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为落实国家“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和我市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战略,准确了解各地、各行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评估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企业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 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
二
组织开展评估评价
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原则,逐步实现规上工业企业全覆盖。请各区围绕我市“965”产业链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及有意愿开展智能制造自评估诊断等各类重点企业定期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企业自评估操作方式详见附件),持续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每年度组织开展自评估两次,第一次在4月底前完成,第二次在10月底前完成。
三
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区高度重视,组织企业客观填写自评估信息。评估评价工作不收取费用。自评估报告将作为推荐评定国家、省、市智能化相关专项政策的参考依据。2022年以前在平台已进行自评估的企业需重新开展评估评价。
2.请各区经信部门确定一名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联络员,于3月31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反馈至市经信局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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