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稿显示,两部门将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其中,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L3、L4自动驾驶车辆。也就是说,工信部将对L3、L4自动驾驶车辆进行准入管理,并展开试点工作。
意见稿分为4大部分,对试点内容和目标,试点申报条件,组织实施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是事无巨细。其中,在试点申报条件方面,对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产品以及试点使用都作了详细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申报需由地级以上城市,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共同申报。
除此之外,在公众最关心的安全问题上,意见稿也做了详细说明和责任界定:在具体运营中,安全员仍需处于车辆驾驶座位,发生交通事故时,若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并且如果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一直以来,生产准入管理是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汽车生存运营绕不过的政策关。此政策正式实施后,将会提升自动驾驶车辆的产品质量,同时也会助力自动驾驶车辆真正大规模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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