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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专利的研发成果是否能直接费用化处理?

已取得专利的研发成果是否能直接费用化处理?

想请教一下,公司委托境内机构研发了一个小程序,研发完成也申请了专利,价值低只是公司内部使用,是否可以不做资产化计入无形资产而是直接做费用化当年加计扣除?

解答:

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会计准则在规定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标准,而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的。因此,无论是企业自行研发还是委托研发的,对于金额较小的,通常都不会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确认,跟企业是否申请专利、著作权等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为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没有跟专利权、著作权等挂钩。

因此,对于金额较小的小程序,可以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同样,在税务方面,对于企业购入或自行研发的小程序等,金额较小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描述,贵公司应该是向软件开发商定制了一款小程序,对方将该软件的著作权授予了委托方,理解更加偏向于企业购进了一款软件程序,与研发费用的委托研发是否相符,有待斟酌。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局的意见,否则擅自以研发费用的名义加计扣除,事后被税务局稽查剔除就会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21114A000O3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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