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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录制相关管理规定

最近更新时间:2023-11-02 10: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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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相关法律法规详细信息可前往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查看。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相关法律法规详细信息可前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查看。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在使用云直播服务时,建议根据国家规定开通直播录制服务并保存录制内容相应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