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最近更新时间:2026-04-22 15: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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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及导言

欢迎您使用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本服务由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网信”或“我们”)提供,包含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电子认证功能组件及服务。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如您不愿意向内蒙古网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请您退出相关申请程序。如您同意以下内容,向内蒙古网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即代表您(订户)与内蒙古网信成立电子认证服务合同关系并受其约束。
如您通过RA机构向内蒙古网信申请数字证书,视为您已授权RA机构代表您向内蒙古网信申请数字证书,且同意RA机构向内蒙古网信提供您的身份验证材料、申请证书记录等个人信息;如您未授权的,请您退出相关申请程序。
您一旦接受本协议,则成为内蒙古网信数字证书订户。您与内蒙古网信成立电子认证服务合同关系后,内蒙古网信将根据您的申请、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为您发放数字证书,用于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服务。
为使用本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及《腾讯服务协议》《腾讯云服务协议》《内蒙古网信隐私政策 》《内蒙古网信数字证书服务合同》。请您仔细阅读并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内蒙古网信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限制、免责条款及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下划线形式提示您注意。
如您对本协议或本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欢迎您通过 内蒙古网信网站 展示的渠道和途径联系咨询。
在您已充分阅读和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后,您可使用本服务。您点击同意或您使用本服务(“使用”行为系指接口集成、下载、安装、浏览、注册、登录、获取本服务生成或呈现的相关信息等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下同)等行为,即表示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内容,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如果您因年龄、智力等因素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请在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并特别注意与未成年人使用相关的条款,在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在监护人监护、指导下使用本服务。

1. 协议的范围

1.1 协议适用主体范围

本协议是您与内蒙古网信之间关于您使用本服务所订立的协议,适用于您购买、使用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服务的所有活动。

1.2 协议关系及冲突条款

本协议系为《腾讯服务协议》《腾讯云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同时包含以下与本服务相关的各类协议和业务规则,例如《内蒙古网信隐私政策 》《内蒙古网信数字证书服务合同》。前述协议和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法律安排。本协议与上述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我们可能持续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相关协议、服务规则等内容,前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并以本协议所述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和您均应当遵守。

2. 关于本服务

2.1 名词解释

2.1.1 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1.2 数字证书:指由CA机构签发的,含有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电子文件。
2.1.3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机构):指为电子签名提供第三方认证服务的机构,且获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使用密码许可证》。
2.1.4 数字证书注册机构(RA机构):指负责订户数字证书的申请、审核和数字证书管理工作的机构,直接面向数字证书订户,并负责在订户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之间传递证书管理信息。
2.1.5 订户:指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及电子认证服务的个人、组织机构。
2.1.6 依赖方:指基于对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2.1.7 吊销:即《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撤销”,吊销证书的效果是CA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根据特定事由自指定时间开始提前终止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证书无法再吊销,吊销证书并不对已发生的证书使用行为产生影响。
2.1.8 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2.2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2.2.1 订户有权使用数字证书开展合法的民商事和政务法律活动,进行电子签名。
2.2.2 订户自行或通过电子签名服务平台订立电子合同或签署电子文件时,需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对订户的真实身份及签署意愿进行确认。
2.2.3 依赖方接受到经订户电子签名的信息后,可以验证数字证书的有效性,并使用数字证书上的公钥验证签名,以此判断其收到的信息中订户的电子签名是否有效。依赖方能够通过接受订户的电子签名信息获取到数字证书中包含的订户的个人信息。
2.2.4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不适用以下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2.3 本服务的内容

2.3.1 数字证书:内蒙古网信基于监管要求为订户颁发的含有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电子文件。
2.3.2 电子签名:基于内蒙古网信提供的数字证书,提供包含电子签名、存证、意愿认证、签名文件验证、出证等功能组件的服务。您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使用所需组件。其中,出证功能组件可独立提供技术报告文件,该文件可能包含您使用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服务完成证书文件合成的文件数据和证书文件合成过程等信息,并可作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前述信息会披露给出证发起方,如您使用出证功能则表示您已知悉且同意。根据您选择的产品功能及服务类型,前述技术报告文件可能包含如下字段:
报告申请时间、报告编号、报告申请者、合成文件名称、发起人所属机构、发起方式、发起时间、实名认证方式、认证时间、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证书颁发机构、证书序列号、证书持有者、证书有效期、加签时间、实名认证方式、认证时间、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书颁发机构、证书序列号、证书持有者、证书有效期、加签时间、文件名称、存证文件 hash、区块链存证上链时间、区块链存证ID、意愿确认方式。其中,根据您选择的产品及服务,实名认证方式可能包括:工商要素及法人人脸、工商照面及经办人授权书、对公打款验证、人脸核身、运营商三要素、银行卡四要素等行业监管要求的身份信息有效性确认及实人查验方式。如果您选择使用内蒙古网信提供的意愿认证服务,则根据您选择的产品及服务,意愿认证方式可能包括:人脸核身、短信验证码、密码验证等。

3. 服务费用

3.1 本服务是收费服务。当您使用本服务时,需按照内蒙古网信公布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3.2 您知悉并理解,内蒙古网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营策略、自主对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内蒙古网信计费规则通知您,如您不同意前述调整,请您在所购买服务到期后停止使用相关服务,若您在调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内容。

4. 服务的中止或终止

4.1 如您书面通知内蒙古网信、通过不勾选/点击不同意等方式不接受本协议或对其的修改,内蒙古网信可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4.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或内蒙古网信无法提供本服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4.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中止或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的,内蒙古网信可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本服务。特别地,您理解,为执行法院、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的指令,或者为处理本服务安全性或完整性之紧急事件,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我们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
4.4 您理解并同意,我们有权根据自身运营安排,对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功能进行调整,我们会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向您发送通知。如果相关调整将实质性影响您已购买的服务的功能和权益,我们会提供相应的调整方案,您对此有异议的应在我们向您通知后的30天内提出。
4.5 因公司合并、分立、经营调整等原因,我们可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予我们关联公司或我们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我们须提前通知您,并尽力确保不对您所使用的服务产生不利影响。您对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我们提出。
4.6 您知悉并理解,内蒙古网信有权按照监管要求审核订户电子认证服务应用情况,发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违规应用后,有权采取清退措施,清退措施包括:
(1)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应用,内蒙古网信可先通知您限期整改,如果您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立即采取清退措施。
(2)对于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规应用(例如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财产权益、造成投诉、舆情、诉讼等不良影响),内蒙古网信有权直接采取清退措施,无需提前通知用户,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备。
(3)内蒙古网信采取清退措施后,将通过平台消息、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清退理由、及处理结果告知您(无法联系到您的情形除外)。
(4)内蒙古网信采取清退措施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且内蒙古网信将不退还您已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电子认证产品及服务费用、预付款等)。

5. 通知与送达

5.1 内蒙古网信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尽可能合理的方式向您发出本协议项下的各类通知,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订户预留的电子邮件、电话、内蒙古网信官网或合作网站公告、订户在内蒙古网信登记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其他法律及行业监管允许的方式。
5.2 内蒙古网信的通知如以网站公告的方式做出,一经在内蒙古网信网站或合作网站公告即视为送达。除此之外,其他向您个人发布的具有专属性的通知将通过您购买本服务时使用的腾讯云账号关联的联系方式触达,在发送成功后视为已送达。请您密切关注内蒙古网信相关消息提醒。
5.3 您同意内蒙古网信使用您在内蒙古网信网站登记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络并向您传递必要的与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如产品通知、产品信息变更等。
5.4 为便于您收取并了解相关通知,您应确保预留的联系方式为正确及有效,并在变更后及时进行修改;如您未提供正确的联系信息,或未及时告知新的联系方式,或通过退订或主动屏蔽等方式拒绝或屏蔽通知,您将无法及时收取通知。为保障您的权利,请您维持通知渠道的通畅并及时查看通知和信息;因无法通过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您进行通知,导致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损失或增加费用的,由您自行承担。

6. 数字证书订户的权利义务

6.1 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接受服务相关的协议、规则、规定、程序和惯例的约束。禁止使用本服务从事任何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侵犯任何第三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隐私权、名誉权或其它权益)或者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包括擅自通过本服务对应或所属的内蒙古网信控制台进入未公开的系统、不正当的使用密码和网站的任何内容等)。
6.2 订户应知晓基于数字证书制作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数字证书可以识别订户作为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订户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6.3 订户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向内蒙古网信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或资料。订户如为自然人,需要向内蒙古网信提供如下个人信息:
(1)姓名;
(2)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订户提供以上个人信息系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视为同意内蒙古网信处理以上个人信息。
内蒙古网信或RA机构对订户个人身份进行验证时,根据行业监管要求的认证方式,可能还需要订户提供手机号、银行卡号、证件照片、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内蒙古网信通常不会保留该等个人信息。如需保留该等个人信息的,在进行个人身份认证时会另行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订户应在提供的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内蒙古网信。如因订户的过错导致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内蒙古网信更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订户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还应赔偿给内蒙古网信和依赖方造成的损失。
订户仅享有数字证书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数字证书所赋予的权利。订户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自身真实意愿或者仅为了处理已获得授权的事务,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相关法律责任。
6.4 订户用于数字签名的数字证书私钥,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并应采取必要手段来保障私钥或相关密码的安全性。如订户委托他人代为制作、存储以及使用私钥,应明确授权范围并定期核查授权履行情况。如因订户的过错导致他人盗用、冒用数字证书私钥或密码时,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不利后果。如订户使用的数字证书私钥、密码或口令泄漏、丢失,或者订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发生其他影响数字证书安全可靠性的情形时,订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向内蒙古网信申请吊销该数字证书。证书一旦被吊销,订户不应再继续使用该证书。订户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盗用、冒用数字证书私钥和密码时,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订户明确了解,如果内蒙古网信发现了订户数字证书的不当使用,或者订户数字证书被用于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内蒙古网信有权直接废止订户证书。
6.5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订户,您须妥善保管您的数字证书。您确认,使用您的数字证书进行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您的真实意志。使用您的数字证书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您行为的有效凭据,您不得出售、转让、出借或不正当授权他人使用您的数字证书,或通过出售、转让、出借或不正当授权他人使用您的数字证书以实现前述目的。订户应合法使用内蒙古网信发放的数字证书,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1)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应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
(2)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应符合订户真实意愿或者仅为了处理已获得合法授权的事务。
(3)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6.6 订户委托他人(包括RA机构)向内蒙古网信申请数字证书的,申请信息或资料应同步发送给内蒙古网信,订户知晓并同意内蒙古网信有权要求受托方配合。
6.7 内蒙古网信仅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方,不参与您的业务经营及其他使用本服务开展的活动。您需要对您开展的活动、使用本服务从事的全部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应后果自行承担责任。您对通过内蒙古网信及使用本服务发布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商业信息,形式包括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独立承担责任。同时,在您所发布的信息中不得含有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地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或个人资料的任何病毒、伪装破坏程序、电脑爬虫、定时程序炸弹或其他电脑程序,或使用本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及内蒙古网信合法权益的行为。
6.8 您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时,应审慎核查各相关方的身份信息,内蒙古网信在此提示您,如相关方中有未获取数字证书的用户,可能会产生签约主体不明或签约主体错误等风险,请您审慎核查各相关方的身份。
6.9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适合使用电子文书及电子签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因此,用户不得使用本服务签订上述法律文件,也不得就该类法律文件使用电子签名服务。若您使用本服务签订上述法律文件,根据法律规定,上述签约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您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6.10 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由第三方所有、控制或运营的其它网站(以下称“第三方网站”),您应按照第三方网站的相关协议与规则使用第三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产品、广告和其他信息均由您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我们根据服务规则约定在自身责任范围内向您承担相应责任。
6.11 本服务部分功能(以下简称“特定功能”)的开通和使用,需要您特别关注和遵守相关页面的告知提示,并需作出对应的承诺和授权(包括前端弹窗确认、勾选确认、签署承诺书或授权书等方式)。您应在开通和使用特定功能前,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告知提示(包括功能的使用方法、风险提示、注意事项等)和承诺书/授权书所规定的内容(前述合称为“单独协议”),如因未遵守相关规定而导致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内蒙古网信可能会根据产品的发展和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对特定功能的告知、提示、承诺书和授权书进行更新和变更,请您及时关注并了解这些更新和变更,并在使用特定功能时遵守最新的要求。
6.12 您理解并同意内蒙古网信将尽合理可能保障您在本服务中的数据存储安全,我们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存储在我们数据中心的数据,对用户业务数据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内蒙古网信在以下情形范围内不能就此提供完全保证:
6.13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内蒙古网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单个用户在本服务中数据的最长储存期限,并在服务器上为其分配数据最大存储空间等。您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备份本服务中的相关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另有约定外,数据保留期满后我们可删除用户业务数据(包括我们提供的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不再保留您的任何数据。
6.14 如果您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本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内蒙古网信将在根据法律要求,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您的数据。内蒙古网信将在删除您的数据前的合理期限内向您发出通知,请您自行在服务停止、终止或取消前做好备份。
6.15 订户损害内蒙古网信利益的,须向内蒙古网信赔偿全部损失。这些情形包括:
(1)订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没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或在这些信息变更时未及时通知 RA 或内蒙古网信。
(2)订户知道自己的私钥等相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而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
(3)订户有其他过错或未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内蒙古网信发布的相关规则。
6.16 订户有按期缴纳电子认证服务费的义务,费用标准请咨询内蒙古网信官方客服电话或邮箱。
6.17 订户申请代码签名证书后,一旦发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内蒙古网信申请废止此证书:
(1)证据表明,此代码签名证书被用于签署可疑代码,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木马,或者其他不恰当的程序。
(2)此证书中内容不再正确或不再准确。
(3)此证书私钥信息已被泄露、丢失,或者其他相关部分已被错误使用。

7. 内蒙古网信的权利义务

7.1 内蒙古网信依法制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以下简称“CPS”),并公布于内蒙古网信网站,详细规定内蒙古网信数字证书的功能、使用证书各方的权利义务、内蒙古网信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有关规则。
7.2 内蒙古网信依据服务协议和 CPS 为数字证书订户提供证书生命周期内的相关服务。
7.3 在内蒙古网信已采取符合服务协议和 CPS 规定的合理措施开展电子认证业务的前提下,即使订户和依赖方依据内蒙古网信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内蒙古网信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7.4 除内蒙古网信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外,内蒙古网信对机构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对个人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电子签名法》,如果订户依法依约使用内蒙古网信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内蒙古网信将给予相应赔偿,除非内蒙古网信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网信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CPS 和本协议约定实施的以外。以下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1)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或收入损失、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以及失去或无法使用任何数据、无法使用任何设备、无法使用任何软件。
(2)由上述损失相应生成或附带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以下损失内蒙古网信将不承担责任:
(1)非因内蒙古网信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如法律法规或和行业监管要求调整、罢工、战争、灾害、恶意代码病毒等。
7.5 内蒙古网信提供的数字证书仅用于订户的身份认证以及电子签名,并不参与订户使用数字证书所开展的任何民商事和政务法律活动,不对订户因使用数字证书引起的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7.6 订户如需向内蒙古网信提出正当合理的赔偿申请,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提出。
7.7 在订户通过安全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的条件下,内蒙古网信将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如果发生纠纷,内蒙古网信将依据不同情形承担下述义务:
(1)提供CA证书链,以验证证书的来源。
(2)提供指定时间点数字证书是否有效(包括是否过期、是否被吊销)的证明。
(3)对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技术确认。
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蒙古网信有权撤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1)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订户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3)订户书面申请撤销数字证书。
(4)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5)订户数字证书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CPS 规定的其他情况。
内蒙古网信的其他责任范围详见 CPS 规定。订户使用数字证书过程如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 customerservice@imntea.com 联系,内蒙古网信将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并在十五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

8. 保存和使用数字证书持有人信息的责任

8.1 按照《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监管要求,内蒙古网信具有保存和使用数字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内蒙古网信应对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交的信息或资料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核,内蒙古网信应当妥善保管所接收的订户信息与资料,与电子认证有关的信息应保存至数字证书失效后至少5年,与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有关的信息应保存至数字证书失效后至少10年。
8.2 内蒙古网信相关权限和责任请参见公布于内蒙古网信官网的的 CPS,以及本协议其他规定请查阅 内蒙古网信网站

9. 用户救济与法律责任

9.1 内蒙古网信将在您使用本服务时提供相应的用户救济渠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您的权益,您可以及时联系内蒙古网信以获取支持。
(1) 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腾讯云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或存在其他未经您合法授权使用的情形,请您及时联系内蒙古网信,并提供与您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信息。内蒙古网信将在收到您的有效请求并核实身份后,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您的数字证书安全,例如,内蒙古网信会暂停或限制您数字证书的使用。若您没有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您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内蒙古网信有权拒绝您的请求。
(2)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过程中,如您发现任何可能侵害自己或内蒙古网信权利的事实时,可及时通知内蒙古网信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请您确保投诉的真实性,如因投诉不实给内蒙古网信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将由您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内蒙古网信可接受并处理您与其他用户间因使用电子认证服务而产生的纠纷及投诉,可通过您授权预留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您了解情况,并将所了解的情况通过上述方式通知对方。请您在收到内蒙古网信通知后,在商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资料,以配合纠纷及投诉情况的处理,因未及时提供资料的相关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9.2 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影响本服务安全运营及服务体验的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式使用本服务。基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用户体验、本服务运营安全要求及健康发展、用户权益保护等综合因素,内蒙古网信将在您存在以下情形时通知您,并向您发出警告,或暂停、限制或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您将自行承担。
(1)您注册使用本服务时未提供真实、最新、完整的资料,或未通过及时维护与更新,确认您的注册资料及预留联系方式安全、有效、可用,或内蒙古网信无法核实或鉴定您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 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可能会使您、内蒙古网信其他用户或通过内蒙古网信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
(3) 您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务活动;
(4) 您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9.3 请您知悉,内蒙古网信将根据本协议约定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的,相关措施将以审慎的态度实施。在通知您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内蒙古网信将依据法律规定,在满足最小必要原则的基础上,为您保存本服务相关的必须资料,并可查询或为您提供相关文件内容的证明。
9.4 您理解并同意,因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第三方主张的索赔、要求或损失,您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内蒙古网信因此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向内蒙古网信进行对应的赔偿。

10. 知识产权

10.1 内蒙古网信是本服务以及本服务所依赖的程序、软件、信息、数据、算法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内容的权利人。本服务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内蒙古网信依法享有上述相关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内蒙古网信在本服务中所使用的网页配图、图标及 LOGO 等商业标识,其著作权或商标权归内蒙古网信所有。
10.2 未经内蒙古网信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您不得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11. 关于免责

11.1 您理解并同意:为了向您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内蒙古网信有权对提供本服务的平台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升级等,此类情况可能会造成相关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此种情况导致的服务异常,不属于内蒙古网信违约。
11.2 您理解并同意:内蒙古网信的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内蒙古网信会尽最大努力向您提供服务,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内蒙古网信不能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也无法随时预见和防范技术以及其他风险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以及其他的损失和风险,此种情况导致的服务异常,不属于内蒙古网信违约。
11.3 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使本服务发生中断。不可抗力系指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国家行为、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内蒙古网信将努力在第一时间与相关单位配合,争取及时进行修复,内蒙古网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对您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11.4 请您注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内蒙古网信对以下情形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受阻不承担责任:
(1)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2)您或内蒙古网信的电脑/设备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3)您操作不当、违反行业监管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您的电子认证应用不符合监管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产生的清退、不退款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4)您通过非内蒙古网信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5)政府主管部门、运营商的管控行为;
(6)其他非内蒙古网信过错所导致的、内蒙古网信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12. 其他

12.1 本服务各项功能或服务向您展示的单独协议、规则说明等,对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单独协议、规则说明的内容为准。
12.2 本协议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由于内蒙古网信部分业务的运营、人员办公在深圳市南山区,为免疑议,您理解并知晓,本协议约定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依据内蒙古网信的电子认证服务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3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2.4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12.5 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2.6 “订户”、“依赖方”的角色有时可能会发生重合,在交易中制作签名一方为“订户”,对签名进行验证一方为“依赖方”。
12.7 订户应经常关注 内蒙古网信网站,以便及时了解内蒙古网信有关证书管理、CPS 和本协议变更公示等方面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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