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选自2014年8月29日,作者在“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上线新闻发布会”上发表的演讲。
二、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与作用
互联网金融是信用关系社会化的高级形态,其本质要求是在组合债权人与债务人信用关系的效率上要超越其他任何金融形态。而解决好两个信息不对称是满足高效组合信用关系之根本:一是要解决资本供求信息不对称,二是要解决偿债风险信息不对称,前者影响信用关系组合的数量,后者则决定信用关系组合的质量。有质量的信用关系数量增长,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互联网技术解决资本供求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成为其金融形态的原动力,与此同时,对解决偿债风险信息不对称提出了超越传统的更高要求,亦成为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主要矛盾。用什么方式能够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是时代要求我们必须给出现实答案的问题。
1. 政府对解决这一矛盾的作用极为有限
政府可以做出互联网债务人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绝无可能扮演线上操作者的角色,帮助债权人识别偿债风险。
2. 债权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一矛盾
因为债务人所提供信息数量与质量的缺失,更因为判断信用风险是对其复杂成因的研究过程,专业和时间的局限性使债权人难以在投资决策的瞬间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3. 债务人不可能主动解决这一矛盾
出于本能,如果没有外部条件的刚性约束,债务人一定会最大限度地掩盖其信用风险而绝不会自曝家丑,其任何华丽的信用承诺均不构成解决偿债信息不对称的积极因素,相反,他们正是导致这一信息不对称的根源。
4. 评级有能力解决这一矛盾
评级的天然功能就是通过揭示债权人关注的债务人信用风险,解决阻碍两者结合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第三方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不可或缺。在评级缺位的情况下发展互联网金融就是在加剧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就是在制造系统性信用风险。
仅仅明确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不解决什么样的评级才能承担评级责任的问题,则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威胁将会更大,人类信用经济的实践曾为此付出过无数代价。今天,我们十分有必要多花些篇幅强化这一正确的价值观。评级是用一种思想方法识别信用风险,方法错则评级错;评级是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评级错则信用关系错;信用关系是信用体系的构成元素,信用关系错则威胁国家信用体系安全。从这一因果关系逻辑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唯有能够独立创新正确评级思想理论体系和标准的机构才能真正具有承担公众赋予评级责任的能力。互联网金融对评级的巨大需求同样可以催生出无数的评级参与者,鱼龙混杂的评级生态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高信用级别掩盖下的低质评级为债务人贴上光鲜的信用标签而引诱善良的债权人跌入评级陷阱,这一评级风险是需要互联网金融参与者高度警惕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设计评级进入互联网金融的门槛,那就是:
1. 评级责任
评级承担的是一种公众责任,评级机构形成的责任理念将是其进行自我约束和发展的内生动力,这种责任理念绝不是哗众取宠的一时标榜,而是与生俱来的厚德载物。
2. 评级能力
具有独创的正确评级思想理论和评级标准制定能力,这种能力是需要研究成果予以证明的。
3. 评级历史
评级技术储备是需要长期累积和潜心沉淀的,绝不是临时拼凑几个人的事。
4. 评级声誉
好的市场口碑不仅是对评级能力的认可,更是对评级的社会约束,谁都不愿因一时失误摧毁历经艰辛建起的品牌大厦。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发展需要适合其本质要求的制度环境,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亦是评级责任的担当者,而违背评级规律的评级制度将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灭顶之灾,我们应该对此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防止错误制度决策把互联网金融引入灾难深渊。
关于大公:
大公国际信用评级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一家以提供信用评级为核心业务的高端金融服务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发展理念:创新引领信用信息消费模式,实现互联网时代评级变革。
战略定位:依据人类进入信用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对信用信息的多层次需求,构建起产学研一体化的信用信息供给能力,创新信用信息消费模式,让人们在使用信用信息的过程中认识信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用科学的信用信息引领信用经济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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