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两条关于佐证材料的咨询:
一是江苏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于科技人员的佐证要求,要求企业提供在统计局填报的107表数据为人数证明。
而我们在《专精特新申报系统填报指南与撰写范例》中提供的资料清单并未提出该资料,但是我们提出了需要科技人员名册和学历等佐证材料。
企业疑问是否有了107表就不用再提供这些人员附件,毕竟资料不少?
二是安徽省科技厅针对产学研佐证的认定,申报企业提供了产学研合同,提供了来往发生费用的发票,最终依然被判定为不具有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被否决了。
企业疑问,究竟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实质性产学研合作?
下面就简单分析一下,佐证材料是如何被认可的。
一、佐证材料逻辑自洽要求
逻辑性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应该满足逻辑体系,具有逻辑特点,符合逻辑规则。下面以科技人员的佐证材料为例。
高企对于科技人员的佐证逻辑就是:有数量、有能力、有研发活动。
下图是三者间的逻辑规则,其逻辑特点就是人员数量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员数量还要体现在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立项报告反过来检查人员数量是否相同。
按照江苏省要求的专精特新科技人员数量佐证同样如此,用107表显示的数量,后面配上名册、佐证材料,基本就逻辑自洽。
107表(数量)-- >科技人员名册-->科技人员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数量与107表数据一致。
二、佐证材料完整性
佐证材料不完整,无法确定申报单位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或者完全符合要求。
以产学研合作活动为例子,其根本是要证明真实发生了产学研活动,那么就需要完整地按照产学研活动的过程提供全部证据。
产学研活动实施过程:
合作单位签署合同-->研发立项报告-->研发进度管理证据-->结题与研发成果-->发生的相关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每个阶段提供的证据细节:
1、产学研合作协议必须条款完备、合理,且对于知识产权和成果有明确的约定,谨慎采用网络通用模版;
2、产学研研发立项应该是企业科研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提供的研发报告中未出现产学研的立项,可能被认为是虚假产学研;
3、如果未提供立项报告,必须要提供后续继续研发的证明,否则被认为无实质性产学研合作;
4、实质性证明材料应提供共同发表的论文、申报的知识产权、银行转账凭证、会议纪要、照片等。
三、我们申报中容易出现的错误
1、我们容易以自身的视角去看待佐证,觉得这些材料已经很充分了,但是忘记了评审专家的要求。
评审专家不是靠感觉和听我们申报人讲故事,他靠的是完整证据链;因为他们要签名,要对自己的判定负责,如果被复核检查出问题,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我们喜欢从指南上简单的文字去理解佐证,觉得明明是这样要求的;但是指南给出的是最低要求,现在的项目竞争内卷如此严重,最低要求能通过否?
所以,我们不要怕麻烦,力争把所有的佐证材料证据链做完整、逻辑通顺。
3、我们申报时喜欢偷懒,觉得材料太多、附件太多。比如专精特新申报中有直通车条件的,很多人就说我都有直通车了,还搞那么多附件做啥?
这个问题我们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填报的重要提醒》专门提出,类似感觉可以减免的工作,其实并不该省去。大家也可以去深圳市工信局的通知看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直通车企业依然要报送大堆资料。
所以,我们应该力求佐证逻辑合理、证据链完整,这是项目申报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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