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说明:
如果您的备案涉及到前置审批的办理,请根据涉及的前置审批类别参考审批部门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
注意事项
如您的主办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APP 名称及网站/APP 内容等,涉及相关行业的前置审批,则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否则会导致无法通过备案审核。
如果您已咨询对应的审批部门且被告知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ICP 备案过程中您需在备注填写处填写说明或提交相关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详情请参见 被告知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怎么办?
前置审批类别及审批部门
前置审批类目 | 证件材料 | 办理部门(参考) | 法律法规依据(参考) |
出版 | 国家新闻出版署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 |
| 网络出版: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国家新闻出版署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药品和医疗器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
文化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
新闻 | 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
网络预约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校外培训 | 教育部门允许开展校外培训的审批文件 | 省级教育部门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
宗教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
互联网金融 | 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许可文件 | 省级金融监管部门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
出版
网络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及编辑加工后,刊登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游戏
游戏产品在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进行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游戏行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进行前置审批。
说明:
游戏产品前置审批通过选择出版,填写游戏版号以及上传《游戏版号核发单》。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录制并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例如视频类、直播类网站。
药品和医疗器械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文化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例如音乐、动漫等。
新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刊登新闻信息,例如时政类新闻信息,其中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同时也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以下分为三类进行描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刊登超出本单位已登载播发的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新闻单位刊登本单位已登载播发的新闻信息。
网络预约车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即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校外培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凡营业内容涉及校外培训(包含线上培训、线下培训、远程培训及其他培训形式)类的企业在办理 ICP 备案前均需提供备案所在地省、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文件。
说明:
职业类培训暂不涉及该内容。
若您的备案所在地为上海,实际不涉及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备案时,在服务备注中备注不涉及校外培训,并写清楚服务具体用途或在附件上传处上传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
宗教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个部门印发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或开展各类与宗教相关的信息及活动等,必须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且网站服务内容处勾选宗教,否则不予备案。
互联网金融
根据所提交的备案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或 APP 名称/网站或APP 内容等,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 ICP 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由于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审批部门说明如下(仅供参考):
互联网支付可咨询人民银行。
网络借贷(P2P 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可咨询省金融办、银监会。
互联网保险可咨询保监会。
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咨询银监会。
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基金销售、融资、融资担保可咨询证监会(江苏省备案服务涉及融资、融资担保字样可咨询经信委)。
私募基金可咨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江苏省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提交金融备案相关的审批文件)。
注意:
例如基金会(慈善、公益),需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等准入证明材料和企业不从事金融业务的盖章保证书,浙江省用户还需提供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说明,无相关金融许可的不允许备案。
若服务内容确实与金融活动无关的,需您更改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否则不予备案。
以上仅供参考。
常见问题
咨询相关审批部门后被告知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怎么办?
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在办理前置审批时,如对应的审批部门反馈您无需办理,您可在备注填写处填写相关说明或上传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提交初审。初审环节若需调整,则请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再进行修正调整,备注信息和说明书需包含的内容及提供方式如下:
证明材料 | 说明信息 | 提供方式 |
备注 | 备注中需包含所联系的批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需填写座机号码,含区号+号码)及确认结果。 | 在 ICP 备案管理系统中填写备案信息至填写服务信息(备案单个服务)环节,在网站/APP 服务内容下方的备注框中进行备注。 |
说明书 | 说明书无固定模板,需包含以下内容: 所联系的审批部门名称、联系电话(需填写座机号码,含区号+号码)。 服务开办详情介绍。 承诺本公司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服务不涉及前置审批里的内容,如果有违规情况,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可填写当天的日期并加盖您的单位公章。 | 说明书上传到补充材料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