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种令人烦恼的趋势:政府将数据分享作为数据广泛开放政策的一部分。(政府支持数据分享,好像只是为了迎合数据广泛开放政策,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数据开放)
数据共享并非数据开放
这篇简讯竟会解释数据分享与数据开放的不同之处以及彼此间的相同之处。
数据分享是将受限数据提供给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之所以某些数据的访问权限是受限制的,是因为这些数据或敏感,或涉及个人。一旦公开,它或许还会导致安全隐患。数据共享可能涉及个人、政府,也可能涉及政府之外的事物,列如、:研究人员,慈善组织,商业公司等。
我们可以看到的由政府所采取的数据分享可以是
数据开放是将受限制的数据提供每个人
从字面上讲,不管数据本身涉及什么,它都必须毫无限制的对任何人开放。因此,数据开放不应该有任何法律以上的限制。 比如:个人资料只能在法律要求出版的情况下成为公开资料。(列如;在《伦敦公报》上发布破产通知),或者与数据相关的人允许其出版。
更多的数据总是更有用(如果你只到如何使用它)
如果所有公共部门所持有的数据能够共享,那么会有很多的公司、慈善组织和个人从中获益,特别是那些只对该组织或者个人分享的数据。 个人拥有被政府保护隐私的权利,而数据过多地开放会给社会与个人带来风险,以上个人或者组织从数据分享中获得的益处必须与这种权利与风险相平衡。
我们相信,数据开放会是实现这种平衡最正确的方式。他能够满足大量的数据需求。由于每个人获得的数据是相同,数据分享确保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它对个人信息的发布有所限制。
当数据分享落实到位时,我们建议使用数据开放,将本应该限制发布的数据降到最低,使整个过程透明化,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从中获利。
1、发布公开数据:提供统计的或者匿名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满足许多组织对数据的需求。
2、记录数据和获取数据的过程:必须明确数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获取数据的流程,想要获取资料必须首先通过访问权限。全国学生数据库中的信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发布所有访问开放数据的请求:公众有权知道是谁要求并被赋予了访问权限,以及他们访问该数据的目的。当数据开放变得透明,它能确保有一个强大和系统的流程来获取数据访问权限。当某些组织缺乏足够的理由并要求访问数据时,这一流程会拒绝这样的访问权限。
4、发布数据分析的结果作为公开资料:那些因开放数据而得到的资料,必须被发表,使公众应受益于公共数据的分析结果。
5、监控重复的访问请求:当相同的数据被不同或相同的组织重复访问时。这显示,该组织所拥有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应被公开和发表。作为公开数据使公众受益。
许多由公共部门掌握的数据应当对公众开放,也有许多数据虽被公共部分掌握,却不能共享。 我们应该注意其不同点,不要混淆两者。
译者: 陈翠 原文标题:Data Sharing is Not Open Data 原文作者:Jeni Tennison @ Open Data Institute 原文来源:theod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