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备案制度确立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抓手。其本质是通过 “备案 - 公示 - 追溯” 机制,破解人脸信息处理中 “权责模糊” 与 “监管空白” 的行业痛点,属于 “过程监管 + 责任锁定” 的制度创新。
需明确的是,备案并非对所有 “刷脸” 场景的全面管控,而是针对高风险领域的精准监管。这一制度建立在 “告知 - 同意 - 备案” 三重义务框架之上 —— 前两者是处理者的基础合规要求,备案则是对 “达阈值主体” 的强制约束,三者缺一不可。
1. 强制备案的双重阈值标准
备案义务的触发需满足 “规模阈值” 或 “场景阈值” 其一:
这里的 “累计存储” 采用合并计算原则 —— 同一主体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存储量不得拆分统计,避免企业通过分散存储规避监管。例如某连锁企业旗下 20 家门店各存储 6 万人脸信息,虽单店未达标,但集团累计达 120 万,需以集团为主体备案。
2. 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备案主体的确定遵循三大原则:
3. 常见认知误区澄清
实践中存在两类典型误解:一是认为 “仅采集不存储” 无需备案,实则只要处理过程中存在 “≥24 小时的临时存储” 且累计达阈值,即触发义务,“实时删除” 需提供技术日志佐证;二是认为 “委托第三方处理即可豁免备案”,这违背了 “委托方主责” 原则,委托行为不能转移备案义务。
备案实行全线上化办理,核心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全程通过国家网信办 “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完成(入口位于中国网信网 “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
1. 核心流程与时限要求
2. 必备材料的合规要求
备案材料的规范性直接决定审核通过率,其中五类材料需重点关注: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PIA 报告)
这是备案审核的核心材料,禁止模板化填报。需包含三大核心内容:必要性论证(说明为何必须使用人脸识别,替代方案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泄露滥用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权益保障机制(信息主体查询、更正、删除的实现路径)。监管部门对 “必要性” 审查尤为严格,需提供 “非人脸识别不可” 的业务逻辑证明,如金融场景中 “人脸 + 密码” 双因子验证的监管合规依据。
安全防护方案
需从技术、管理、应急三个维度明确具体措施:技术层面需包含 AES-256 加密存储、差分隐私等技术应用;管理层面需落实访问权限分级、审计日志留存≥6 个月等要求;应急层面需提供泄露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还需符合等保 2.0 三级及以上标准。
经办人授权文件
需加盖备案主体公章,明确授权范围仅限备案事项及有效期,自然人签字或电子签章均无效,这是确保备案行为合规性的重要凭证。
第三方合作协议(若有)
委托第三方处理的,需提交协议复印件,重点明确双方在信息保护、风险承担、责任划分等方面的条款,避免出现权责真空。
存储资质证明
自建服务器需提供等保 2.0 三级及以上证明,云端存储需提供服务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证书》,这是保障数据存储安全的基础要件。
1. 全链条监管手段
监管部门通过 “动态核查 + 信用联动 + 功能限制” 构建立体监管体系:
此外,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建立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监管,避免企业重复备案。
2. 多层级法律责任
违规成本覆盖行政、民事、刑事三个维度:
1. 事前:精准判定备案义务
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的人脸信息统计机制,定期核算累计存储量,结合场景属性判断是否触发备案。对模糊地带(如商业综合体的客流统计系统),可参考监管部门发布的《人脸识别备案场景指引》,或提前咨询属地网信部门。
2. 事中:确保材料与流程合规
重点防范三类常见风险:
3. 事后: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备案完成并非合规终点,需建立三项长效机制:一是定期开展 PIA 报告复核,处理目的或方式变更时及时重新评估;二是留存备案相关材料至少 3 年,以备监管核查;三是建立信息泄露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有备案疑问的小伙伴随时后台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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