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林嘉欣 徐骥 记者 曹德伟)近日,镇江丹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引流推广诈骗软件的邬某、梁某、陈某等12人提起公诉。
广东河源的邬某今年31岁,中专毕业不久后入职一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推广工作。为增加收入,在逐步摸清如何开发客户、寻找推广渠道后,他于2019年辞职单干。
“在搜索引擎上投放广告需要专门的后台账户,我自己没有,但以前工作时有些渠道,可以联系到有账户的人。”邬某供述,他先是通过微信群等途径从有广告推广需求的客户处接单,然后联系能投放广告的上线,如此一来一回,便能从客户打广告的费用中得到相应比例的返点。
“刚开始我做的都是衣服、旅游等正规广告,后来我看到有推广定位软件的广告,返点更高。做了这类推广后了解到,这些定位软件其实就是诈骗软件,根本提供不了定位数据。”因贪图大额利润,邬某毫不犹豫地踏上了这条违法道路,并将钟某等4人收作学徒,传授方法之后,再按照五五分的比例对每单返点二次分配。
由于要投放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秉持“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的原则,邬某等5人在做这类广告时,合作的上线渠道商并不固定。2019年至2021年4月间,邬某团队共收到客户转账780余万元,向上游转账61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170万元。
然而,他们并非这条推广链上唯一的中介,还有梁某团队及陈某团队这些上级“中间商”。
如此一来,邬某团队、梁某团队、陈某团队便形成了三级“中间商”产业链,而上游“中间商”也能从下游“中间商”转账给自己的广告费用中拿到返点。
虽然明知推广定位软件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抱着既不与骗子正面打交道又不亲自投放广告、难被查处的侥幸心理,邬某他们乐此不疲地赚着差价。
2022年3月,邬某、梁某、陈某等1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综合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情况,其中,7名一般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该院认为邬某、梁某、陈某等12人明知推广的定位软件系违法软件,但事前及事中均未与利用软件实施诈骗等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而仅系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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