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宁波羿诚工具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0146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宁波市天铭工具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2130592058.0号“电动扳手(IW11)”外观专利权全部无效。
电动扳手、电钻、电动螺丝刀实质上属于同类产品,该类产品的钻头部分具有独立的视觉效果,且通常属于此类产品的可拆卸部位,同一产品可配合一系列钻头用于不同的工作场合,扭力环部分同样具有独立视觉效果,且可视工作场合不同而省略或用不同系列扭力环进行替代。
根据一般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将证据 2 所示电动螺丝刀的连接部(即钻头部分)组合到证据 1 的电动扳手上替换证据 1 中的连接部(钻头部分)和扭力环部分属于具有明显组合启示的情况。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后所得设计的整体形状和各部分的比例基本相同,连接部、电机部、手柄部和底座的具体形状和各部分比例基本相同,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的整体视觉印象,在二者形状非常接近的前提下,二者部分区域色彩深浅所造成的图案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其他具体形状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关注到的局部细微差异。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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