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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出现以前,个人数据泄露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无尽烦恼,而在大数据分析下,人们的一切生活行为将变得无所遁形,从而成为所谓的“透明人”。在这种情况下,数据隐私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由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著的《块数据5.0》中,对数据隐私权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为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进行了理论探索。
隐私权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按照《韦氏大辞典》的解释,其主要含义有三个方面:
一是指独立于其他公司或其他人的性质或状态
二是指不受未经批准的监视或观察
三是可以解释为隐居、私宅、私人事务、私密环境等
过去的法律之所以能较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并不是因为拥有完善的立法与司法,只是由于技术手段落后,人们无法高效地收集和处理信息与资料,难以广泛获取与发掘民众的个人隐私。
如今,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海量数据信息与高效运算处理模式,使个人隐私越来越难以掩藏,因而更加容易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隐私权的含义和范围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
数据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数据空间中的延伸,具有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明显特点。
第一,保护范围更大。数据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既有技术进步的原因,也有公民认识进步的因素。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对他人未经许可或超限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感到不快。
大数据时代来临,原本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经过分析后也可得出个人隐私,这就使本应纳入隐私保护范围的数据较以往大为增加。
第二,财产属性增强。传统隐私权的人格性色彩更为浓重,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数据隐私泄露除了会造成人格尊严受损,往往也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完全脱离人格损害而单独存在。
此外,大数据分析结果往往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数据隐私作为分析的元素,也成了大数据分析结果价值的承载物。数据隐私权的财产属性愈来愈凸显,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将数据隐私直接作为财物进行交易,另一种则是对数据隐私内含经济价值的发掘。
第三,保护难度提高。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的收集、发布、传播更加快捷,数据分析的结果也更加精确,人们隐私泄露的风险更高,影响更大,数据隐私权更易受到侵害。
此外,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个人数据的获取、发掘、利用,导致实施侵害的主体范围也有所扩大。主体范围的扩大致使现有法律法规因主体范围不符无法适用,导致这类侵害数据隐私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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