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数据杀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大数据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大数据没有带来便利,反而带来了麻烦,很多用户为了突破所谓的“大数据壁垒”,不得不采用各种办法,比如通过不同的终端来避免被“杀熟”。
大数据的应用主要靠算法。受制于数学的发展,算法方面还不是很发达,在很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大数据在目前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我们今天理解的大数据,只是冰山一角。也就不能得出,大数据杀熟的结论。
在大数据应用之前,企业很难去评判,甲和乙两个用户,谁会因为多加一块钱就会放弃使用,而谁却不会。不过现在大数据的到来,由机器收集用户数据即可通过一定的模式计算出每个用户的“承受能力”,给每个用户报这个用户可以承受的最高价,可以保证用户继续使用的情况下,企业利益最大化。
按照这一定义,“大数据杀熟”显然违反了《规定》,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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