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监管,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功能监管,就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统一的监管规则由同一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行为监管,是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有金融牌照,从事哪些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相同金融产品不按照同一原则统一监管是造成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
穿透式监管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穿透式监管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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