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的崛起,让人们看到了科技关于生存的改革。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题目是:当人工智能错误,或许无人车出车祸时,谁该担任任?
Uber日前发生了无人车的严峻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命。北京时间3月20日,Uber通过电子邮件发表通告称,停止在旧金山、凤凰城、匹兹堡和多伦多的无人驾驶汽车测试,现在该事项仍在观察中。假如由主动驾驶技能引发的,由谁来承当相应责任?
《机器人也是人》(Robots Are People, Too)一书的作者、律师约翰-弗兰克-韦弗(John Frank Weaver)称,假如我们盼望让机器人为我们做更多的事,比方当我们的全职司机给我们运送货品,那么我们可能需要给他们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
“假如我们看待机器人就像看待真人一样,那么执法就应该承认我们与机器人之间的互动同等于我们与真人之间的互动。”韦弗写道,“有时,这要求我们承认:机器人是可承受保险的实体,就像真人或企业一样;并且,机器人的责任是独立的。”
主要问题是:假如我们不将机器人界说为负有某种执法责任和责任的实体,那么我们将很难有效地驱策它们。如今,像谷歌(微博)打造无人驾驶汽车的公司,面对的处境就十分耐人寻味。假定谷歌卖了一俩无人驾驶汽车给你,然后它出了车祸。那么,谁该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是你?还是谷歌?驱动汽车的算法、感到器以及全部控制系统,均是谷歌计划和研制的。就连谷歌内部员工也以为,补偿责任不该由车主承当,而应由谷歌负责。
但在现在的生活中,无人驾驶汽车能够需求进行特别的保养和维护,或许在指定的地区内运营。在这种状况下,车主,而不是车载软件,就应该对此负责。
韦弗曾提到一种棘手的情境,他说无人驾驶汽车能够是为了避让一只鹿,忽然转弯才撞上另一辆车的。假如这辆无人驾驶汽车做了善良的人类司机都会当下反应做的事情,那么谷歌(或许任何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还应该对此情境中的事故负责吗?
韦弗以为,答案是否认的。在上述情境中,机器人本身不应被定责。“无人驾驶汽车应该成为独立的可保险的实体,如许一旦发作交通事故,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快地给受害人提供保险赔付,同时保护车主免受官司之扰。”
假如这听起来很荒诞,你可以想象另一种情况。假如谷歌售出了10万辆无人驾驶汽车,那么他们真的应该对所有这些车辆造成的事故或罚单负执法责任吗?哪家公司会认同这样的执法责任呢?
韦弗宣称,让机器人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也许有助于我们澄清它们在人类世界充当的角色。因而,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执法主体——应该拥有本人的保险,以应付它在运转流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事故。这便是说,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应该由执法主体——汽车——来支付。
另一种选择是像谷歌类似的公司开收回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以减少和承当相应的危害。比方,谷歌不向任何人出售它的无人驾驶汽车,而是本人组建一个超等安全的无人驾驶汽车车队。谷歌汽车的计设计——玲珑、轻便和限速——表明谷歌已在竭力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
也许有人会说,机器人主体资格的例子表明,我们现有的执法系统未能跟上现代社会、企业或机器人开展的步调。
也许,我们不是需求付与机器人主体资格,而是应该变革现有的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但是,正如温迪-柯米纳(Wendy Kaminer)所警告的那样,将执法主体资格付与的对象仅限定为“自然人”,也许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严峻后果。这便是说,最公道的做法是将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延伸到机器人身上。
来源:凤凰国际i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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